章贡区城乡建设局,南康区、综合保税区建设局,赣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着力推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扎实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上级关于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地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方案。
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围绕实施 “六个必须”( 必须围挡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冲洗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个不准”( 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六个100%”( 现场围挡率100%、路面硬化率100%、抑尘洒水率100%、裸土覆盖率100%、驶离工地车辆冲洗率100%、暂不建设场地绿化率100%)治理要求,有效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确保中心城区2018年7月至12月PM 2.5平均浓度值控制在39μg/m3以下,实现将全年PM 2.5平均浓度值控制在43μg/m3以下、PM 10年均浓度值同比下降的目标。
成立中心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局长张龙彪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肖烽同志任副组长,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建管科、市政科、城建科、督察站、项目办、招标办、污水办、安监站等科室(单位)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安)监站,具体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日常工作,并与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
实施范围:中心城区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所有在建工地。
(一)建筑设计企业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在项目建设投资中将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建设价格,并及时足额专项支付。
建设单位与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监管内容及目标,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监督机构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组织对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督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评价。
对按规定无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一经发现有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建筑设计企业应根据真实的情况扣除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二)实施工程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区域、各分部扬尘防治责任人;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三)监理单位负责审批实施工程单位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扬尘防治监理实施方案,对实施工程单位扬尘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扬尘防治监理工作记录备查。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实施工程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理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实行“休克疗法”“开复工验收制度”,对未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一律全面停工整改,待报建手续齐全后再开工;已履行报建手续项目给予10天整改期限,由辖区内建设、城管、环保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组对所有工地进行逐个验收过关,达到标准后恢复施工,不达标的必须整改至验收达标后方可施工;对整改到位的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优先安排验收、复工等审批手续。
1.信息公开。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地大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项目扬尘治理措施、参建各方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中心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扬尘举报电话:(各区公开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方式)。
2.工地围挡设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密封、连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采用砖砌围墙的要设置压顶,围挡顶部应按要求设置高压雾化喷淋设备;将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围挡规范设置作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条件。
3.主要施工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办公区、生活区、主要施工道路应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出入口处路面硬化宽度不小于工地大门宽度。施工场区的其它道路可采取砖、焦渣、碎石铺装硬化等防尘措施。
4.裸土覆盖、暂不建设场地绿化措施。施工场地内土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遮阳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严密遮盖;脚手架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溢。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严禁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施工现场禁止拌合混凝土,砂浆搅拌机棚除通道口外四周应采用密目网封闭,封闭挂网距地面高度不大于1米。
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或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实施工程单位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
5.驶离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应完善进出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车辆出门冲洗干净。新开工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平台(长度不少于6米),冲洗时间不少于3分钟,确保驶出车辆车厢密闭,车轮、车身不带泥上路;在场地内道路设置过水池(长度不得短于15米),配备高压冲洗水枪(压力不少于8Mpa)。实施工程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进出车辆冲洗及进出道路、周边路面的清扫冲洗保洁工作,确保路面不见尘土,并做好出入口30米范围及施工围挡外5米范围内的门前三包除尘保洁。
6.辅助措施。按照“一个摄像头”治理要求,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落实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推行安装环境空气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赣州市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平台。
施工现场应安装环绕喷淋,主体施工阶段脚手架上应设置洒水喷雾装置,沿外架周长方向水平间距不宜大于5米,垂直间距不宜大于30米;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少于1万m2的至少配备1台移动式喷雾机,1万m2以上的按照1台/万m2且不少于2台配备移动式喷雾机;土石方施工阶段应采用湿法作业,作业面和临时道路应适时洒水降尘,搅拌机、挖掘机等设备作业时旁边5米内必须配备雾炮机降尘,场内渣土运输车辆车速必须严格控制在5km/h以内,防止车速过快产生扬尘;深基坑作业阶段基坑周边应增设环绕喷淋进行集中洒水降尘。场地平整工程应实施网格化作业管理,落实施工现场适时洒水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可在塔吊大臂下方设置喷雾降尘设备。
施工现场每天清扫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确保路面不见尘土。进行清扫作业时必须同时采取洒水、雾化等降尘措施,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场地和楼层清扫作业;建筑垃圾楼层间运输要采取集装密闭方式进行,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不得焚烧建筑垃圾。基坑排水需设置沉淀池并经沉淀后排放积水。
基础及土方作业阶段应常态化持续开启所有喷淋、喷雾装置;主体施工阶段应每天7:30~8:00、9:30~10:00、11:30~12:00、13:30~14:00、15:30-16:00、17:30-18:00六个时段集中开启所有喷淋、喷雾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江西空气质量”APP显示的轻微污染天气响应,及时启动雾炮机、洒水车及喷雾设施;在遇重污染天气需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各在建工地应落实停工指令。
市政道路施工除应按房屋建筑工程工地扬尘治理要求落实外,还应落实以下措施:
1.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2.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碎石、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4.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5.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6.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应采用洒水、吸尘措施;当采用空压机、鼓风机吹扫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7.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8.路面破除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9.围挡顶部应按要求设置高压雾化喷淋设备,并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基础及土方作业阶段应常态化持续开启;主体施工阶段原则上每天7:30-21:00每隔20分钟开启5分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
1.大型土石方项目开工前,必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2.大型土石方开挖工地施工作业前应配备洒水车对现场进行湿润,施工作业阶段应配备雾炮车对现场进行辅助降尘。
3.施工现场实施网格化作业管理,明确网格长和网格员,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扬尘治理工作,布点设置雾炮机降尘;设置“绿色”通道,对主要运输干道应进行硬化,渣土车运输应按指定硬化道路路线.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实行台账制管理和精准管控。中心城区五区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主要领导要指挥调度好本区域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措施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督促抓好各区域内项目措施的检查考核、工作推动,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具体做好各项目的扬尘治理措施落实。
(二)中心城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督促项目落实土方作业报备制度,持续落实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夜间巡查工作机制,采取排班形式,组成夜间巡查小组,建立微信工作平台,及时上报信息,联合城管等部门快速处置巡查发现的扬尘问题。
(三)加强与城管、环保等部门联动,对场地平场、土方开挖、市政道路开挖等易产生扬尘的项目和环节从严管控,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不得核准土方调配方案;加强与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动,对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房地产项目,要求国土部门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新的用地、房管部门暂停为其办理预售许可等措施;加强与供水、供电等部门的联动,对未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项目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性管用措施,倒逼责任主体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扬尘治理到位。
(四)中心城区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时,应按照本方案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工程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对改善人居环境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要意义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可通过市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投诉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对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期限内拒不整改,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项目,责任主体系开发项目的,中心城区五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立案、予以顶格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对立案、处罚的项目责任主体信息抄告至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作为限制投标的重要依据,同时抄送水务、供电、房管、国土等部门限制用水用电、房屋预售、取得新的用地;政府投资项目的,除上述措施外,还将抄送属地政府及纪检监察委对建筑设计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执纪问责。